首页 > 全部 > 主观题试卷 >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1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1

本单篇文档共12842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主观题试卷 模拟试卷 2742人下载
价格: 1.20 原价:¥8.80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1

分析题

案例一: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4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5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5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5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5年 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问题:

1.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其中6万元部分是有效的,余下1万元部分无效。因为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的部分无效。

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如果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效力如何呢?是整个定金条款统归于无效,还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呢?《担保法解释》第121条对此给予了明确回答。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是30万元,20%的限额应为6万元,故7万元定金中有1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应注意,这1万是不能视作预付款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交付者。

2.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析:前面已经分析到,其实五金交电公司是可以直接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但该公司误以为自己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买卖汽车。该委托代理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被代理人无经营汽车业务权而据此认定代理行为违法。

3.被告应否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数额是多少?

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解析:本案中原告已经交付了定金,而被告迟延履行违约在先,后又隐瞒真实情况,现在汽车严重损坏,不能履行合同,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双倍返还数额应为12万元,而非14万元。

4.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

被告不应退还定金利息。

解析:定金罚则的内容体现在《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换言之,双倍返还定金的,是不再返还定金利息的,这也是定金与预付款的一大区别所在。

5.设原告方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予支持。因为既然原告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再主张请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这一违约责任。

解析: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只有一定的担保作用,但其主要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存在的,而违约责任的适用是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的。现原告既然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再去要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责任,是自相矛盾的行为,故不予支持,因为定金合同(条款)是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既然定金约定无效,即无所谓定金责任的适用。

某甲与某乙同住小港乡太平村,系南北邻居。某甲居南,某乙及其弟居北。某乙一家所走的向东通道位于其弟南墙外与某甲家北院墙之间。多年来,两家和睦相处,并无纠纷。1999年底,某乙翻建北房,同时垫高院基和走道。翻建过程中,因建南院墙及走道使用界限与某甲发生纠纷,有关部门调解无效。

  2000年8月,小港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37条和该市政府规章《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并结合村、乡两级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某甲、某乙两家宅基地使用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某乙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某甲不服该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小港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针对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某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决定通知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6.本案中某乙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

本案中某乙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港乡政府就某甲与某乙宅基地使用范围的归属,依法做出带有强制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即进行了土地行政确权。该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从行政法意义上讲,某甲、某乙均与该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乙虽未表示异议,但他显然同样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因此,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是正确的。

解析:

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宁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0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 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题:

7.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其1000万元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因为该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与深圳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它虽然可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的。所以子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子公司在整顿期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债权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2842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1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