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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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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5

分析题

陈某(女)于1996年4月与林某(男)相识相恋,由于林某家境不好,遂于同年10月从几个朋友处借款共2万元盖房用作结婚住房。陈林二人1998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1.5万元从事服装个体买卖,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生意红火,朋友虽时常催林某还钱,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推托债务。1999年3月,林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王某成立合伙,一直经营至今。2002年,陈林二人因林某父母长期住在他们家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其后二人便经常发生口角,感情逐渐恶化。同年10月,林某认识一女子吴某,两人开始同居,林某与陈某的关系更加恶化,经常不回家。陈某多次哭闹都无济于事。林某于2003年5月开始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并于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业已破裂。

问:

1.陈林二人结婚前林某的2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本案中林某婚前的个人借款,由林某一人承担,但该借入款项是用于建造结婚用房,应认为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陈林二人离婚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解析:

2.婚后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1.5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伺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本案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1.5万元债务从事服装个体买卖,不能认为是林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陈林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解析:

3.对于林某转移、隐匿财产行为,陈某于财产分割完毕后得知,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依据该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解析:

4.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林某实施了第二项非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导致双方离婚,所以,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夏利汽车,双方约定: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1000元。如果该车在租赁期间被损害、偷盗等情况,由张某承担该损失。后张某在租赁期间的某天,将该车停放在某饭店的停车场后,由于该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在而未支付停车费,后张某到该饭店办理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张某来到该停车场发现自己的汽车被盗。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情况通知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认为该车被偷系饭店的问题与己无关,拒绝赔偿。

5.张某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张某与饭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已成立。张某将车驶入饭店停车场,尽管管理人员不在场,但双方仍有意思表示,而且取得了合意。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时标的物已交付,则该合同就成立且生效。故张某将汽车开进旅店的停车场泊放,饭店即产生保管责任,而不论是否交费。

解析:

6.谁应承担汽车租赁公司因汽车被盗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汽车本身的损失和在此期间租赁费的损失)?

因该车被盗系饭店停车场没有尽到保管人的保管义务而造成的,故饭店应按该汽车的现值支付给张某,再由张某依租赁合同将该现金支付给汽车租赁公司。由于饭店在张某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时,不可能预见该车为张某租赁的,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饭店只承担汽车本身的损失,对由于该车被盗致使汽车租赁公司在此期间损失的租赁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解析:

7.张某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努力侦查,找到该被偷的汽车,发现该车已被偷窃者重新改装准备出售,而此时相关责任人也已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相应赔偿。则现在该车应归谁所有?

应归汽车租赁公司所有,但汽车租赁公司已得到的对汽车本身的赔偿费,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赔偿人。因为该汽车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解析:

2004年1月5日,甲与乙之间发生争吵,后来甲将乙打伤,乙时年15周岁,乙的寡母要求甲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身体损害和医药费。

根据上述案情,根据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8.若甲打伤乙的时候,年仅12周岁,其父母离异,甲随其母亲生活,则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应当由甲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甲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9.如果甲将乙打伤,是因为受到了丙的教唆,而丙还给甲提供了工具,而甲年仅12岁,则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甲将乙打伤,是因为受到了丙的教唆,而丙还给甲提供了工具,而甲年仅12岁,则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10.如果甲患有精神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而甲打伤乙是因为丁指使他去做的,则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到丁的教唆而打伤了乙,则丁是侵权人,应当由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解释》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力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光灯管、照明器械及装置、电饭煲、个人电风扇、消毒碗柜等相同类别商品上申请了注册商标“泰丰”,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02年6月2日。2000年8月,力乾公司与广采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广采公司在其生产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上使用“泰丰”商标;广采公司每年向力乾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万元。2001年1月,工商部门查处了该合同,并对力乾公司给予了罚款。2003年2月,由于未按期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泰丰”商标被依法注销。2004年8月30日,煌润电器公司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泰丰”商标并被核准。2005年1月,煌润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力乾公司从未停止过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泰丰”注册商标标识。

11.力乾公司应当在哪一期间内申请续展注册?

2001年12月2日至2002年12月2日。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权人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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