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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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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什么罪名处罚?(1)

A. 走私罪

B. 行贿罪

C. 受贿罪

D. 走私罪共犯

解析: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有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罪名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

2.甲某在单位浴室的更衣室光着身子时,乙女误闯入男更衣室。甲某在其他人起哄下,将乙女拉住,要乙女也脱光衣服让他看看,以显示公平。在遭到乙女拒绝后,强行将乙女的双手反扭,扒下衣裤,致乙女身上只剩下内衣裤,并当众在乙女身上乱摸。甲某行为构成:(8)

A. 流氓罪

B. 侮辱罪

C. 诽谤罪

D. 强制猥亵妇女罪

解析:《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侮辱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区别的要点是动机不同,前者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名誉、尊严;后者有着满足性刺激,具有一定的“流氓性质”。

3.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第二天,因邻居告发,甲被抓获归案。问:甲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4)

A. 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甲有杀人的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疼痛难忍,才使其杀人行为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既遂,故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B. 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甲准备杀人,但在去杀人途中因肚子疼而自动返回,他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停止犯罪的,并不是被迫停止,因此,其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C. 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理由是:甲有杀人的故意,且开始了杀人的准备行为。甲前往杀乙,这还是处于杀人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达到着手实行的阶段;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停止的。故甲的行为只能是犯罪预备

D.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甲只是在主观上要去杀乙,而客观上并没有杀乙的行为

解析:《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前往杀乙,还是处于杀人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达到着手实行阶段。

4.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8)

A.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B.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

C.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

D.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解析: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并不是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须注意,只有D项才是最完整、最准确的说法。

5.吴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学校领导将自己开除,意欲杀死学校领导赵某。某日赵某前往某饭店赴宴,吴某尾随领导到了饭店,在更衣间准备下手,后来在情急之中吴某把张三当作赵某杀死,该犯的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性质认定正确的是:(4)

A. 行为性质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 工具的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行为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 特定时空条件的错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既遂)

解析:该犯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即把此人当作彼人。杀错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只要具备杀人的故意,无论杀的是不是想杀的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依此,C项为正确答案。

6.下列哪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4)

A.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B.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C.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D. 行为人违章驾驶旅客列车造成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7.只有明知并为掩饰、隐瞒特定的来源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才构成洗钱罪,以下不属于洗钱罪所针对的特定来源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是:(2)

A. 毒品犯罪所获

B. 贪污犯罪所得

C. 黑社会组织犯罪所得

D. 走私犯罪所获

解析:《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8.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来不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监督机关多次通知其报告,张三置之不理。对其应该如何处罚?(2)

A. 撤销缓刑,按原判刑加重处罚

B.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 撤销缓刑、按原判刑从轻处罚

D. 按脱逃罪论处

解析:《刑法》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9.孙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出来后也不想做太累的工作,遂从批发市场以50元一条的价格购进一批劣质毛巾被,然后以“坐牢才出来”等威胁语言,先后多次分别以每条100元的价格,强行向过往汽车司机高价推销,获利 3000元。孙某构成:(2)

A. 敲诈勒索罪

B. 强迫交易罪

C. 销售伪劣产品罪

D. 非法经营罪

解析:《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需要注意该行为并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参见《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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