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主观题试卷 >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1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1

本单篇文档共25020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主观题试卷 模拟试卷 7387人下载
价格: 1.00 原价:¥8.00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1

分析题

案情;

尔玛超市采取自助式存包,即消费者自行将物品存放在超市提供的密码箱里,然后消费者自行保存密码存条,消费完毕后自行凭密码取出所存物品。一日,甲前往尔玛超市购物,临进入超市前,甲按照超市自助式存包的程序将随身物品保存。之后,甲在超市里购物若干,结账完毕,甲走出超市防盗门时,突然防盗门警报声大作,引来多方侧目,甲在尴尬中随闻讯而来的超市保安进入值班室,经过查证是由于超市收银员疏忽,没有将所有物品消磁所致。甲出来后,到超市存包处取包,发现密码箱中空无一物,甲丢失手机1部,现金3万,掌上电脑1部。经调查,是有一消费者声称丢了密码存条,超市工作人员就用钥匙打开了甲存放物品的密码箱,使此消费者将甲的物品取走。请根据以上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所导致的事件,甲是否可要求超市进行赔偿?为什么?

可以,因为超市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解析: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名誉权的侵权,《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本题中,“甲结账完毕,走出超市防盗门时,突然防盗门警报声大作”,且“引来多方侧目,甲在尴尬中随闻讯而来的超市保安进入值班室”,依照一般常识,防盗门警报声大作意味着甲身上有未结账的物品,且甲还跟随保安进入值班室接受调查后发现,这是“超市收银员疏忽,没有将所有物品消磁所致”,故超市对此有过错。因此,超市主观上的过错导致“捏造事实”的产生,且在超市这样一个人员众多的场所影响到甲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甲可以基于此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2.甲对其所丢失物品要求超市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甲所丢失的手机、现金和掌上电脑的全部?为什么?

超市仅按一般物品的价值对甲进行赔偿即可,甲不可要求超市赔偿其所丢失的手机、现金和掌上电脑。因为甲和超市间的合同为无偿的,甲没有事先声明其所存物品的价值,超市对此仅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借用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其内容虽然与租赁合同相类似,但二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借用合同一般是无偿的,借用人不用因此付出相应对价。另外,借用合同也可以参考无偿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情况,《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在本题中,一方面,基于借用合同的无偿性,借用人义务应该准用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即仅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负责;另一方面,在题目中,甲并没有事先向超市工作人员声明其寄存物品的价值,因此,根据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超市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即可。

3.超市和将顾客甲物品取走的消费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超市和将顾客甲物品取走的消费者构成共同侵权,二者的行为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解析: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的认定一般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行为的关联性,即各共同侵权人各自实施加害行为,但他们之间的加害行为都指向同一对象,各加害行为之间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各加害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且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造成的是同一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在本题中,超市和取走甲物品的消费者属于两方主体,且超市的擅自开箱行为以及取走甲物品的消费者的诈骗行为指向了同一对象,共同造成了甲的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虽然二者并没有共同侵犯的主观意图,但依据通说的观点,即共同侵权并不要求侵权人具有共同的侵权心理状态,超市和取走甲物品的消费者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

4.将顾客甲所存物品取走的消费者触犯了什么罪名?超市是否可以构成共犯?为什么?

将顾客甲所存物品取走的消费者成立诈骗罪;超市并不构成共犯,因为超市与犯罪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物,其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另外,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本题中,某消费者声称丢了密码存条,骗得超市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了甲存放物品的密码箱,并将甲的物品取走,其在行为上实施的是虚构事实的行为,客观上骗得了甲的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成立诈骗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其次,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次,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本题中,超市与取走甲物品的消费者实施了共同的行为,但二者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超市是基于被欺骗而实施侵权行为,它与犯罪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所以超市和某消费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5.法院在超市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除了个别疑点外,监控录像记录了某消费者将甲的物品取走的整个过程,此监控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之一?为什么?

虽然存在疑点,视听资料依然可以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之一,但不可以据此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另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如果存在疑点的,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性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本题中,监控录像记录了某消费者将甲的物品取走的整个过程,当然可以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之一。

案情;

A市甲公司看好乙公司的一批设备,B市乙公司及时抓住商机,在9月4日送设备5台到甲公司让其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在10月初,甲公司多年合作的贸易伙伴C市丙公司急需此种设备,甲公司就将乙公司给其试用的设备中的2台低价转让给丙公司。11月4日,甲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25020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1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