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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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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3

分析题

[案情]

  张三于1997年4月3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2001年7月,其妻李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三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张三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 2002年8月6日判决宣告张三死亡。之后,张三的父母及配偶李一、儿子张四对张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李一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张三的个人财产,由张三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李一继承洗衣机,由儿子张四继承自行车。同年11月,张四被该市公民刘一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12月13日,李一同本厂职工马一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张三的部分)。2003年4月,马一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李一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2000年8月,李一因生活所迫,将继承张三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王五。2004年3月5日,张三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李一的夫妻关系及张四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

1.张三与张四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张三与张四的父子关系(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张三的理由只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刘一和被收养人张四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张三与张四在只有这一条理由的情况下可自行恢复父子关系。

解析: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及张四的父子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其返还财产的要求应该具体分析。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至40条的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方可恢复。张三与张四的父子关系(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张三的理由只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刘一和被收养人张四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张三与张四在只有这一条理由的情况下可自行恢复父子关系。王五购买的张三的洗衣机可不予返还,但张三的父母、李一、张四依照继承法取得的音响、彩电、自行车、洗衣机均应返还给张三,因洗衣机已不在李一手上,李一应当给张三适当补偿。

2.张三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

王五购买的张三的洗衣机可不予返还。但张三的父母、李一、张四依照继承法取得的音响、彩电、自行车、洗衣机均应返还给张三,因洗衣机已不在李一手上,李一应当给张三适当补偿。

解析: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及张四的父子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其返还财产的要求应该具体分析。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至40条的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办理复婚手续;(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方可恢复。张三与张四的父子关系(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张三的理由只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刘一和被收养人张四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张三与张四在只有这一条理由的情况下可自行恢复父子关系。王五购买的张三的洗衣机可不予返还,但张三的父母、李一、张四依照继承法取得的音响、彩电、自行车、洗衣机均应返还给张三,因洗衣机已不在李一手上,李一应当给张三适当补偿。

[案情]

  2003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人民币16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3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2003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9月,李一入伙。李一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4年5月,李四、王五、李一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6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2004年5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张三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张三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李一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一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李四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四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王五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五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问题]

3.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由李四、王五、李一退还合伙企业解散时分配的财产,用于清偿债款,如有不足,由张三、李四、王五、李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四、王五、李一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张三、李四、王五、李一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李一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该债务由李四、王五、李一承担。若张三对外承担责任,可向李四、王五、李一追偿;李四、王五、李一对外承担超过其应承担部分,可向其他未支付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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