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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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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2

单项选择题

1.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2014一法专一2)(B)

A. 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B. 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C. 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D. 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国际条约中没有关于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真正定罪量刑时适用的是我国的刑法。所以选项A、D错误,B项正确。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必须引渡,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我国可以将比尔等人引渡给甲、乙、丙等国,也可以“适用本法”追究比尔等人的刑事责任。

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2015一专一2)(B)

A. 赌博的筹码

B. 抢夺的财物

C. 行贿的财物

D. 运输毒品的车辆

解析: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即赃物。例如,受贿罪中受贿人收受的财物即为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金钱或者物品。例如,进行走私犯罪所用来运输走私货物的汽车等交通工具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3.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2017一专一4、2017一法专一3)(D)

A. 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 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 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 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导致的时候,二者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中的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显然不是汽车坠崖的原因,司机的不当驾驶才是坠崖的原因。所以,乙的死亡和甲的劝说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中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乙显然也不是乙死亡的原因,突发疾病才是乙死亡的原因。所以,二者之间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选项C中,导致乙死亡的也不是甲殴打乙致其轻伤的行为,而是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他的事实。所以,二者之间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选项D中,导致乙死亡的不是甲的持木棍穷追不舍行为,而是乙的跳河行为。但是,乙的跳河行为是在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紧迫威胁时的无奈之举,它是对甲的威胁行为的正常反应,所以属于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的是甲而不是乙,所以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类考点总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A引起了B只说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说明二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选项A中,如果甲不劝乙乘坐长途汽车,乙就不会因为汽车坠崖而死。这样看来,乙死亡的原因确实和甲的劝说有关。可是,这种因果关系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我们认定的因果关系中的“因”是要为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行为。所以,要为乙的死亡负责的行为不是甲的劝说行为,而是汽车司机的不当操作行为。那么,汽车司机的不当操作行为才与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把这种判断方式称为从“归因”到“归责”,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不仅能够“归因”,而且能够“归责”的行为。选项A、B中的行为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选项C、D涉及介入因素是否能够中断因果关系的问题。首先,如果介入因素不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才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被打得濒临死亡,在去医院的路上,又遭遇堵车,晚到了医院10分钟,结果没能被救活。本案中,导致甲死亡的主要原因就是他被打得濒临死亡,而不是晚到医院几分钟。所以,殴打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其次,如果介入因素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1)介入因素非常异常,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则因果关系中断。选项C即属于这种情况。

(2)介入因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则因果关系不中断。选项D即为这种情况。

最后。再给大家提供一张“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4.甲公司的董事长乙,指使公司经理丙欺骗银行,使公司获得贷款800万元用于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3一专一18)(D)

A. 甲公司、乙、丙构成共同犯罪,乙是主犯

B. 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公司不构成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D. 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解析: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乙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其骗取贷款的行为系代表甲公司依职权做出,故甲公司成立单位犯罪。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成立骗取贷款罪,乙、丙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员工受单位指派实施犯罪,其并不是独立的犯罪主体,因此单位和其员工、员工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选项D正确。

【注意】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其员工、员工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5.甲想用水果刀捅伤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2017一专—5、2017一法专一4)(B)

A. 因果关系错误

B. 打击错误

C. 行为性质错误

D. 意外事件

解析:甲想捅伤张三,却错把张三身旁的李四捅伤,这属于打击错误。即,对着正确的目标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结果发生了偏差。

【同类考点总结】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1)客体错误,即行为性质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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