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3
单项选择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2014一专一2)(A)
A.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 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 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又称“无权解释”。
2.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4一专一5)(A)
A.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 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 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 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解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中,揭示犯罪的本质,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故A选项正确,选项B、C、D都是犯罪客体的特征。
3.甲得知单位财务室保险柜里有10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带工具潜入财务室,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三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2012一专一13)(C)
A.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B. 实行终了的中止
C. 能犯的未遂
D. 不能犯的未遂
解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由于保险柜坚固导致甲没有达到既遂,但是并不是说保险柜不能打开,如果使用适当的工具,保险柜是可以打开的,因此甲属于能犯未遂。故选C。
【注意】不能犯未遂是实际上不可能既遂的犯罪。例如,用黄色颜料制作炸弹来“炸”死别人。
4.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一专一15、2019一法专一5)(D)
A. 防卫过当
B. 假想防卫
C. 偶然防卫
D. 正当防卫
解析:选项B:假想防卫是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所渭的“防卫”行为。本案中的不法侵害(甲被长时间的非法拘禁且被辱骂)显然是现实存在的,所以,甲的行为不足假想防卫。选项B不当选。偶然防卫是以犯罪的故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偶然地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开枪杀害乙,也确实杀死了乙,但事后查明,乙当时正准备开枪射杀丙,甲的行为救了丙一命。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甲的行为足构成犯罪的,因为他以杀人故意杀死了乙。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形。选项C不当选。本案的争议是:甲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从题目的意思来看,只有不过当的正当防卫才被称为是正当防卫。那么本案中甲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了呢?甲是在王某伙同他人将其关在办公室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且求救未果后,为了脱离被非法拘禁的现状,才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的。甲在被多人围攻,不得不使用水果刀刺人脱身时,其是无法精确地把握自己的行为尺度的。我们也不能苛求他在那种危急情况下(求救无果,甲处于绝望状态),精确地只把王某刺成轻伤。所以,他用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的行为是一种并不过当的防卫行为。事实上,如果甲仅将王某刺成轻伤,他所面对的可能是被王某及其同伙打死的结果,而不是王某及其同伙在王某被刺成重伤后,因为过于恐惧而放弃了继续非法拘禁甲,甲得以脱身的结果。故,本案的答案为选项D。
【同类考点总结】本案的原型是山东于欢案,但命题者改写了本题。于欢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桶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本案中,于欢仅造成了一人重伤的后果。在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不能从事后的、理智的角度去认定,要考虑行为人在当时面对的危急情况、他的心态。对于是否过当的认定要宽松一些,不能苛求行为人在当时精确地把握防卫的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都不属于防卫过当。
5.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2016一专一6)(A)
A. 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
B. 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 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解析: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持枪抢劫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选A。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在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据此,甲的抢劫罪追诉期限应从2014年11月8日重新计算,B是错误的。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题干中并未提到司法机关对甲的案件已经立案,不能仅仅因为其持枪抢劫后逃往外地,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C是错误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D是错误的。
【注意】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计算诉讼时效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是法定最高刑的确定是个重点,也是难点,特别是在一个条文下的某一款中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的,应当按照它的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来确定法定刑。在本案中,甲持枪抢劫,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亦即,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那么其追诉时效就是20年。还需注意:逃往外地不必然导致追诉时效延长。只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的,追诉时效才不受限制。如果公安机关根本未发现这起抢劫案件,也未对甲立案侦查的,则甲仍然受20年追诉时效的保护。
6.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磺,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一专一19)(C)
A.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
B. 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爆炸罪(未遂)
D.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解析:如果该“炸弹”是真的炸弹,即使投入到刘某家中,该炸弹在
本文档预览:3000字符,共13237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