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9
单项选择题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中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2018一专一11、2018一法专一1)(A)
A. 扩大解释
B. 类推解释
C. 限制解释
D. 文理解释
解析: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是超出了法条字面含义的解释,所以这不是文理解释。选项D错误。这一解释对法条的字面含义进行了扩大,所以这不是限制解释。选项C错误。这一解释没有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它不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选项B错误,选项A正确。
2.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乙(无国籍人)。如甲在该国服完刑回到国内,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 )。(2019一专一12、2019一法专一2)(B)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普遍管辖
解析:选项A:属地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故不能适用属地原则。选项A错误。选项B:属人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且犯罪主体为我国公民的犯罪。选项B完全符合本原则。选项B正确。选项C:保护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所进行的犯罪。甲的行为不符合本原则的适用对象。选项C错误。选项D:普遍管辖的适用对象是发生在我国以外的,外国人实施的国际犯罪。甲的行为不符合本原则的适用对象。选项D错误。
【同类考点总结】请考生掌握解析中提到的四个原则的适用对象。这四个原则的适用对象彼此是不重叠的。
3.我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2014一法专一3)(A)
A. 基本的犯罪构成
B. 修正的犯罪构成
C. 加重的犯罪构成
D. 派生的犯罪构成
解析: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形态。甲的行为既非共同犯罪,也非未完成犯罪,所以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选项A正确。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派生的犯罪构成的一种,在法条上表现为法定刑的升格。赌博罪不存在两档法定刑,因此只存在标准的犯罪构成。甲的行为符合标准的犯罪构成。
4.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8一专一12、2018一法专一2)(D)
A. 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B. 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
C. 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D. 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解析:选项A:《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选项A错误。
选项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并未禁止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犯罪的,同样构成单位犯罪。选项B错误。
选项C:在共同犯罪中,为了正确量刑,应当区分主从犯。前述《纪要》规定:“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巾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选项C错误。
选项D:前述《纪要》规定:“2.……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选项D正确。
【同类考点总结】刑法总则关于单位犯罪仅规定了第30条、31条两条。但是,关于单位犯罪有一个立法解释、数个司法解释和前述《纪要》。考生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掌握这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这个会议纪要的规定。
5.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粗心大意,未经检查就让司某服下毒药,司某中毒死亡。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2014一法专一6)(C)
A. 教唆犯
B. 帮助犯
C. 间接实行犯
D. 直接实行犯
解析:把他人当成工具利用的是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医生甲有杀人的故意,护士乙因为疏忽大意将医生甲的毒药让司某服下,护士乙没有杀人的故意,甲乙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所以A、B项错误。医生甲利用护士乙的不知情进行犯罪,属于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因此D错误,应选C。
6.甲明知乙有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一法专一9)(D)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解析:甲为乙提供毒药构成帮助行为,甲向乙索回毒药但遭乙拒绝,因此甲没有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也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不具备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不能成立中止。甲既然未能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出来,那么,他作为帮助犯,其犯罪进程从属于实行犯乙,乙犯罪既遂,甲也成立犯罪既遂,D项正确。
【注意】共犯脱离是新增的一个考点,请注意掌握。
7.下列选项中,应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2016一专一16)(D)
A.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杀害检查人员的
B. 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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