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传播硕士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新闻理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
名词解释题
1.新闻指导性(复旦大学2013年研;上海财大2010年研)
新闻指导性是指通过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来宣传一定的观点,影响受众的思想,把受众引导到既定的目标上去。对我国的新闻业而言,新闻的指导性是指新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用党的方针、政策来影响、指导受众的思想和行动,帮助受众明白形势,明辨是非,明确利弊,引导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共图改革开放大业。新闻指导性对受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鼓舞、示范、论证、启示、解释、预测、警戒。其功能和特点为:①指导性新闻要具有新闻本身的特点,包括事实必须完全真实,要有一定的信息量,能够引起大众的共同关心。②体现在新闻中的观点和新闻中的事实必须统一,事实能无可辩驳地说明观点,令人信服。③选择适当的时机发表,取得最大的宣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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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媒介的双重属性(华南理工2014年研;华东师大2014年研;西南大学2010年研)
新闻媒介的双重属性,是指新闻媒介作为反映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既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又属于信息(娱乐)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事业不但是一支强大的精神上、道义上的力量,而且还是一支强大的经济力量。新闻媒体不但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其本身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进而形成新闻事业具有双重属性的新认识,即新闻事业具有形而上的上层建筑属性和形而下的信息产业属性。“事业性质,企业管理”是上述双重属性在当前我国新闻事业中的外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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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内容(四川大学2017年研;人大2011年研)
微内容(microcontent)是相对于“大内容”——即传统媒介中的大制作、重要内容或者宏内容(macrocontent)而言的一种内容形态,是内容生产适应现代快速、碎片化的传播环境而发展出来的内容形式。这个概念最早由Jakob Nielson提出,用于描述一个网页上所显示的“超小文字段”,现在的“微内容”比Jakob的早期定义更“大”一些,互联网用户所生产的任何数据,都可以被称为微内容。微内容的兴起与强大的信息搜索工具和聚合平台有关,通过搜索聚合工具,能够把微内容这种含量小的、离散型的信息归纳聚合,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微内容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微”,即信息含量少、接受和阅读所需的时间短、制作成本低、形式简单易懂等。根据传播渠道的不同,微内容可以有文字、图片、短视频、短音频等不同表现形式,从而适应不同媒介的传播特点,充分表达其传播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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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博实名制(武大2013年研)
微博实名制是指微博用户通过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制度。根据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实名注册,发言可用匿名”。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均在2012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采取的都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即真实身份信息只用于后台注册,前台发言则可以继续使用匿名。这种方式不会影响用户的微博体现,且对使用微博客浏览信息的用户没有限制性规定。微博实名制引发了关于信息安全、隐私权等的广泛争论,实名制考量仍应以社会公益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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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互联网电视(人大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
(1)互联网电视(NTV,Network Television)又称网络电视,是指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视音频等多媒体为形式,以互动个性化为特性,为所有宽带终端用户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的业务。互联网电视在数字化和网络化背景下产生,是互联网网络技术与电视技术结合的产物。在整合电视与网络两大传播媒介的过程中,网络电视既保留了电视形象直观、生动灵活的表现特点,又具有了互联网按需获取的交互特征,是综合两种传播媒介优势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
(2)IPTV(Internet Protocol 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指通过可控、可管理、安全传送并具有QoS保证的无线或有线IP网络,提供包括视频、音频(包括语音文本、图形和数据)等业务在内的多媒体业务。其中,接收终端包括电视机、掌上电脑、手机、移动电视及其他类似终端。IP电视可以分为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和互联网交互式网络电视两种,前者通过电信网进行节目传输,后者则以互联网为传输渠道。交互式网络电视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于一体,扩展了“看电视”的概念。它是由广电或者通信运营商建立IP专网(有别于传统的同轴电缆有线电视网络)用于承载IP化的数字视频内容,用户终端安装IP机顶盒进行流媒体接收和解码的数字电视业务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交互功能。
(3)IPTV和互联网电视都是采用视频内容数字化、传输IP化的技术实现内容的投递。其技术上的差异主要是:IPTV由运营商建立专网覆盖,通过QoS控制,可基本保证流畅的观看体验;互联网电视以Internet公网为承载,难以进行QoS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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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媒介审判(武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6年研;华中师大2015年研;上海大学2014年研;人大2010年研)、媒体审判(中山大学2017年研)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又称“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大多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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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交网络(人大2012年研)
社交网络又称关系网络。社会学中,社会网络是指社会行动者及其间各种关系的集合,换言之,一个社会网络是多个节点(社会行动者)和各节点之间的连线(行动者之间关系)组成的集合。通俗地讲,个体的社会网络,在很大程度上是他的人际关系网络,是与他有各种交往、互动关系的其他个体和他自身构成的一个集合。社会网络影响人们在互联网上信息获取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社会交往的质量。微博发生作用的机制,即嵌套性,是基于节点(个人)的社会网络的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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