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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婚姻家庭法)模拟试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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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婚姻家庭法)模拟试卷4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D)

A. 家庭成员不一定是近亲属

B. 法律调整所有的亲属关系

C. 兄弟姐妹之间为一代旁系血亲

D.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是拟制血亲

解析: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在我国,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见,家庭成员仅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但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A选项错误。

亲属作为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上下左右延伸及延续,但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B选项错误。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源于一共同祖先的血亲。兄弟姐妹无从出关系但同源于父母,属于旁系血亲,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兄弟姐妹的共同长辈为父母,因此兄弟姐妹之间为二代旁系血亲。C选项错误。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在我国,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因收养形成的血亲;二是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血亲。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选D。

2.李某与白某结婚多年,婚姻中主要是白某负责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后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离婚。2年后李某生活日渐穷困潦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 李某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B. 李某有权请求白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C. 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D. 李某无权请求白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解析:离婚时的救济包括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李某在婚姻中并未负担较多义务,因此不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A选项错误。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但对于离婚时不困难,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予帮助。B选项错误。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错误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C选项错误。本题选择D选项。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A)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解析:《民法典》第1079条第4、5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A选项正确。

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C)

A. 5日

B. 10日

C. 30日

D. 60日

解析:《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C选项正确。

5.甲、乙是夫妻。甲在商场买了一台抽油烟机装在厨房,需要付款2 000元。对于该笔债务(C)

A. 由甲单独承担

B. 由乙单独承担

C. 甲、乙均需承担

D. 以上说法均不对

解析:《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买抽油烟机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对甲、乙均发生效力。C选项正确。

6.甲、乙夫妻二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5 000元,后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对于这5 000元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 一定为甲、乙的共同债务

B. 一定为甲的个人债务

C. 为甲、乙的共同债务,除非甲或乙能够证明丙知道甲、乙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D. 为甲的个人债务,除非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甲、乙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解析:本题考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与第三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第三人知道的证明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C选项说法正确,是本题的答案。

7.下列选项中,符合收养条件的是(A)

A. 甲35岁,已有一子,无违法犯罪记录

B. 甲40岁,已有二子,无违法犯罪记录

C. 甲29岁,无子女

D. 甲33岁,无子女,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解析:《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因此,A选项正确。《民法典》修改了《收养法》的规定,已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

8.关于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B.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祖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D.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解析:A选项正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B选项错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祖父母不具有探望权。

C选项正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D选项正确。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综上,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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