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典型合同)模拟试卷3
单项选择题
1.甲想从乙商场购买一辆汽车,但是甲暂时没有足够的钱,于是甲与乙商场约定:甲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价款的四分之一,分四次还清。对此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属于样品买卖
B. 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C. 属于试用买卖
D. 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
解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于一定期限内分批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本案中,甲与乙约定:买受人甲于四个月内分批支付价款,这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此,本题答案为B。
2.在我国,租赁合同期限达多久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D. 三年
解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选择B选项。
3.甲向乙表示愿意将自己的电脑赠与乙,两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后甲反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 甲和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 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C. 甲在实际交付电脑前可以撤销赠与
D. 若甲和乙的赠与合同有附带条件,则不可撤销
解析:《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合同视为意思达成一致,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中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且并非经过公证或是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故甲在实际交付电脑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存在三种特殊终止事由: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以及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在未交付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构成违约。因此,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4.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 )前通知承租人(C)
A. 1日
B. 3日
C. 5日
D. 7日
解析:《民法典》第727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C选项正确。
5.甲因生产经营之需,意欲购买一台机械设备,无奈资金短缺,于是与乙约定:由乙从丙处购买一台机械设备,而后出租给甲,甲按月支付租金,租期结束之后该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
A. 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B. 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C. 属于借款合同
D. 属于委托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本题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人买我租”。所谓人买我租,是指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本题当中,“甲因生产经营之需,意欲购买一台机械设备,无奈资金短缺”,为了解决资金困境,乙按照甲的指示向丙购买一台机械设备之后再出租给甲,甲向乙支付租金,自然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人买我租”。在这段法律关系中,甲可以实现融通资金的目的,乙可以收取租金并且取得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丙可以获得销售机械设备的利润。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6.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C)
A.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D.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解析:《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A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948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7.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C)
A.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起6个月
B. 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
C.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析:《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8.甲、乙双方于2月7日订立买卖鱼粉的合同,约定每吨3 000元,由丙为乙付款提供保证担保。同年4月5日,未经过丙同意,甲、乙双方又约定每吨3 800元。根据已知条件,下列观点正确的是(D)
A. 甲、乙变更原买卖合同,不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B. 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为新合同
C. 甲、乙变更买卖合同,未经丙同意,丙免除保证责任
D. 甲、乙变更买卖合同,未经丙同意,对加重的部分,丙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变更。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是以第二个合同变更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也是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故A选项排除。甲、乙是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不是产生新合同,故排除B选项。《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选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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